(2018)粤2072民初1626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6269号
陈伟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陈伟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6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伟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陈伟龙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