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4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48号
文信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文信业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文信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1504.9元及利息(以实欠赔偿款金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7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