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9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91号
中山市华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武诉被告中山市华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华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王晓武支付货款48747元及迟延付款利息的损失(自2019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18元,由被告中山市华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