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42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420号


中山市南头镇超前玻璃厂、何继超: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友与被告中山市南头镇超前玻璃厂、何继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建友撤回关于2018年8月保底工资7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中山市南头镇超前玻璃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刘建友2018年7月工资差额2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500元,以上合计19500元;

三、被告中山市南头镇超前玻璃厂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原告刘建友的上述款项时,被告何继超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被告中山市南头镇超前玻璃厂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山市南头镇超前玻璃厂负担(该款原告刘建友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中山市南头镇超前玻璃厂直接向其支付,被告中山市南头镇超前玻璃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10元给原告刘建友,法院不另收退;被告中山市南头镇超前玻璃厂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原告刘建友上述款项时,被告何继超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被告中山市南头镇超前玻璃厂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