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3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539号
雷爱平、全宏峰:
原告梅州市金万丰苗木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金万丰合作社)与被告雷爱平、全宏峰、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爱平、全宏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连带向原告梅州市金万丰苗木专业合作社支付欠款136762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6762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梅州市金万丰苗木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8元,由被告雷爱平、全宏峰共同负担(该款原告梅州市金万丰苗木专业合作社已预交,被告雷爱平、全宏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梅州市金万丰苗木专业合作社,本院不另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