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7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71号
徐加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徐加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000元及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徐加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3262.24元及利息(以13262.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公司负担24元,被告徐加友负担158元(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