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73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734号
中山市喜艺饰锁业有限公司、何亦坚: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麦林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喜艺饰锁业有限公司、何亦坚、覃大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喜艺饰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麦林锁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778元及违约金(其中15844元自2017年9月1日起,8151元自2017年10月1日起,5783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均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喜艺饰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麦林锁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麦林锁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元,由被告中山市喜艺饰锁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喜艺饰锁业有限公司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中山市喜艺饰锁业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喜艺饰锁业有限公司、何亦坚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