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84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842号
中山市小榄镇简易鞋厂、张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富强鞋材贴合加工厂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简易鞋厂、张永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简易鞋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加工款11883元给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富强鞋材贴合加工厂;
二、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简易鞋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告张永军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