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40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406号
蔡文锋:
本院受理原告林树冲、邓少燕诉被告蔡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文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树冲、邓少燕偿还借款30万元及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林树冲、邓少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蔡文锋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林树冲、邓少燕垫付,被告蔡文锋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林树冲、邓少燕,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