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04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041号
陈兆华、中山市安丰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柯常德与被告陈兆华、伍锡强、中山市安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安丰电器有限公司和被告伍锡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共同向原告柯常德支付货款509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陈兆华对被告伍锡强所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被告陈兆华、伍锡强、中山市安丰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