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10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104号
刘忠: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金莎丽建材有限公司、阳国庆、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金莎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406元及迟延付款利息的损失(自2019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忠、阳国庆对被告中山市金莎丽建材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诉讼保全费529元,合计1601元,由被告中山市金莎丽建材有限公司、刘忠、阳国庆连带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径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