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28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280号


麦贤广: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麦贤广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麦贤广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小榄镇九洲基社区农业土地租赁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

二、被告麦贤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支付租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每月2492元的标准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及律师费3300元; 

三、被告麦贤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搬离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广成路以南第一期花木基地24号地(面积为4.9831亩)的土地并于搬离前述土地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支付占用费(以每月2492元为标准,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日起计至搬离前述土地之日止);

四、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已收取的定金7476元无需返还给被告麦贤广;

五、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被告麦贤广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预付,被告麦贤广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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