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50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506号
向析书: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鑫浩川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析书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析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还原告中山市鑫浩川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备用金4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鑫浩川展示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向析书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鑫浩川展示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向析书直接向其支付,被告向析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10元给原告中山市鑫浩川展示制品有限公司,法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