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74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748号
李加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被告李加安、南阳市奥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27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