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94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947号
温小春、段观俊、中山市横栏镇智华五金制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立品煤炭经营部诉被告温小春、段观俊、中山市横栏镇智华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13772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利息为10239.4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温小春、段观俊、中山市横栏镇智华五金制品厂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9日上午9时整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