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97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971号


开平市长沙区越高门业、周荣远:

本院受理原告郭毅诉被告开平市长沙区越高门业、周荣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开平市长沙区越高门业、周荣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毅支付货款15967元及逾期利息(以159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开平市长沙区越高门业、周荣远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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