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982号之一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982号之一


吴浩伟、吴茂祥:

本院受理原告杨修春与被告梁湛华、吴浩伟、吴茂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9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修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杨修春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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