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481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4812号
李树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腊尤诉被告李树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陈腊尤返还6751.87元,并从2019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李树伟负担(该款原告陈腊尤已预交,被告李树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陈腊尤,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