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04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5047号


黄伟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章诉被告黄伟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退股款30000元给原告王平章,并从2016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元由被告黄伟杰负担(该款已由原告王平章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黄伟杰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原告王平章)。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