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11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1119号
招罗锦: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供销社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招罗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3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379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1日为1151.37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辉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2月31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