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228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2280号
钟志良:
本院受理原告郭玄隆与被告刘绍英、钟志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7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刘绍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郭玄隆返还保证金3375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郭玄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刘绍英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75000元;
三、上述两项给付内容冲抵后,原告(反诉被告)郭玄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刘绍英支付4125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郭玄隆、被告(反诉原告)刘绍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2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62元,合计28080元。由原告郭玄隆负担23121元,被告刘绍英负担4959元(原告郭玄隆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22218元,被告刘绍英预交案件受理费5862元,本院不作收退,原告郭玄隆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被告刘绍英903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