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44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9443号


陈焯枝、吴碧云:

本院受理原告陈泽林与被告陈焯枝、李庭球、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94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泽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42元,减半收取为7521元,由原告陈泽林负担(原告陈泽林已预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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