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47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9477号


深圳前海亿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前海亿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中山市鹏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秋燕、深圳前海亿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前海亿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深圳前海亿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协助被告中山市鹏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秋燕将车牌号为粤T2091L的起亚K3小型轿车(发动机号H1042114)过户至原告名下;

2.过户费用由被告中山市鹏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秋燕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深圳前海亿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前海亿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月21日上午10时整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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