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92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926号


张秀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诚众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柳颖与第三人张秀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做出(2018)粤2072民初12926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山市诚众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2926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

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请求判令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邱柳颖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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