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75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757号
中山市金富美五金塑胶有限公司、陈光陆、李名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耀盈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金富美五金塑胶有限公司、陈光陆、李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14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金富美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耀盈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472.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472.0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耀盈模具钢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2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金富美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