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725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7258号
中山市富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谢忠玉、胡国强: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达锋纳米贸易商行与被告中山市富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谢忠玉、胡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725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被告中山市富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货款126500元;
二、判令被告中山市富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6500元为计算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2019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谢忠玉对被告中山市富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令被告胡国强对被告谢忠玉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用及相关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月17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