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606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6068号

谢代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谢代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代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返还位于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村裕隆路1号商业楼[土地证号:国(2011)0900132,房产证号:0110016524] 中的A2-F1-9卡、10卡的商铺;

二、被告谢代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按占用商铺面积7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30元的标准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拖欠的租金41000元、2018年6月的占用费4500元(150元×30天)、2018年7月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占用费(每日月按450元计算)并赔偿违约金(自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的每月1日以上月所欠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2017年7月所欠租金为500元,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所欠租金每月为4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0元,由被告谢代红负担。该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预付,被告邬光安谢代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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