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164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1640号
中山市创贝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创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创贝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解除原告于被告于2017年10月17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
2.被告立即向有关返还货款118560元;
3.被告赔偿原告因退货所产生的快递费损失489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创贝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0日上午9时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把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