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81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810号
冉霞:
本院受理原告易艳敏与被告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冉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易艳敏返还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9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冉霞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