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174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1748号


蔡荣辉、中山市永恒至尊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伟雄诉被告蔡荣辉、中山市永恒至尊制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蔡荣辉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0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被告中山市永恒至尊制衣有限公司向7原告支付票据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判决确认被告中山市永恒至尊制衣有限公司向有关支付的款项可以抵偿被告蔡荣辉的上述债务。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蔡荣辉、中山市永恒至尊制衣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月7日上午11时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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