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241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2415号


中山市龙星塑料有限公司、何铨枝: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津业塑料制品厂诉被告中山市龙星塑料有限公司、何铨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两被告立即清偿货款33383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2日起计至清偿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龙星塑料有限公司、何铨枝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月8日上午9时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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