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68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686号
黄剑勇、蓝世绵、吴梓全、蓝世尧:
本院受理原告欧学志诉被告江锦超、姚飞、黄剑勇、姚炳康、宋英盛、蓝世绵、吴梓全、蓝世尧、黄青松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锦超、姚飞、黄剑勇、姚炳康、宋英盛、蓝世绵、吴梓全、蓝世尧、黄青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欧学志赔偿90175.68元(医疗费51368.2元、护理费12600元、误工费35827元、交通费400元)。
二、驳回原告欧学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622元。由被告江锦超、姚飞、黄剑勇、姚炳康、宋英盛、蓝世绵、吴梓全、蓝世尧、黄青松负担710元,由原告欧学志负担912元(该款已由原告欧学志预付,被告江锦超、姚飞、黄剑勇、姚炳康、宋英盛、蓝世绵、吴梓全、蓝世尧、黄青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原告欧学志,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