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48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484号
罗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协城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洪泰、中山市小榄镇精锐电器厂、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洪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协城照明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240600元及支付利息(以12406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何洪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协城照明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罗建华对被告何洪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协城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62元,由被告何洪泰、罗建华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协城照明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何洪泰、罗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协城照明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