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70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704号


律忠志、孙景坤:

本院受理原告马权生诉被告律忠志、孙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律忠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权生偿还借款本金1820000元及利息(以1500025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2日起计至2019年1月21日按年利率5.25%计算;以1500025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孙景坤对上述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马权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11元,由被告律忠志、孙景坤负担(该款原告马权生已预交,被告律忠志、孙景坤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马权生,本院不另收退)。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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