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387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3879号
中山市天狼展示制品厂、高玲珊、黄刚:
本院受理原告蓝相林、黎天福诉被告中山市天狼展示制品厂、高玲珊、黄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9)粤2072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天狼展示制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蓝相林、黎天福支付货款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天狼展示制品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时,被告高玲珊以其个人其他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黄刚对被告高玲珊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蓝相林、黎天福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中山市天狼展示制品厂、高玲珊、黄刚共同负担(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