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342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3423号


中山市唯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吴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美骏达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唯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吴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唯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广东华美骏达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015元及违约金(以8601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唯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广东华美骏达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吴勇对被告中山市唯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华美骏达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64元,诉讼保全费1061元,合计3525元,由被告中山市唯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吴勇负担(该款原告广东华美骏达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山市唯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吴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迳付给原告广东华美骏达电器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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