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413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4131号
刘仁鸿、刘力霞: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官丽群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刘仁鸿、刘力霞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仁鸿、刘力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官丽群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664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实欠律师代理费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刘仁鸿、刘力霞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