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391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3916号


刘拥军、李江艳:

本院已受理原告罗永康诉被告刘拥军、李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第一次庭审后,罗永康向本院补充提交了榄菊公司个人借款对账单、诉讼保全委托担保合同及交通银行中山小榄支行的银行流水记录,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证据材料及第二次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12月4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第二次公开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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