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25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5253号


陈俊飞:

本院受理原告龚德明与被告陈俊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俊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龚德明支付货款5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1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元,由被告陈俊飞负担(该款原告龚德明已预交,被告陈俊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龚德明,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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