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30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5303号
冯俊锋:
本院受理原告黄锦富诉被告冯俊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俊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锦富支付货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锦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冯俊锋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