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33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332号


中山佰特广告有限公司、汤雪雅:

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佳康土石方工程部与被告中山佰特广告有限公司、汤雪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6332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佰特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佳康土石方工程部支付货款278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汤雪雅对被告中山佰特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佳康土石方工程部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佳康土石方工程部负担2元,被告中山佰特广告有限公司、汤雪雅共同负担496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496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