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81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5818号


中山市皇宏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精艺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皇宏电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现已经停业,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581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原告中山市精艺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0元,由原告中山市精艺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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