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95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5955号


贵州花瑞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波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 被告贵州花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595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被告贵州花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波顺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86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8元,由被告贵州花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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