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765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7658号
左子仪、刘义兰: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格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盾博电器有限公司左子仪、周容、刘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确认于2019年5月1日解除湖南格红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盾博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康佳厨卫经销合同书》与《补充合同》;
2.左子仪与周容连带返还款项208333.33元和利息(以208333.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中山市盾博电器有限公司和左子仪连带向湖南格红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7608元;
4.周容、刘义兰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中山市盾博电器有限公司左子仪、周容、刘义兰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下午3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