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840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8401号

浙江欧尼卡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航仪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晨皓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需查明案件事实追加浙江欧尼卡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73125.3元及利息(以773125.3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浙江欧尼卡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3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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