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911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9117号
中山市东凤镇万勤鞋厂、毕万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明鸿鞋材商店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万勤鞋厂、毕万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9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万勤鞋厂、毕万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明鸿鞋材商店支付货款11427元。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万勤鞋厂、毕万勤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明鸿鞋材商店已预交,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万勤鞋厂、毕万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迳付给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明鸿鞋材商店,本院不另收退)。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