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938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9386号
梁同佳:
本院受理原告叶建游诉被告梁同佳、蔡增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310613元(医疗费99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27000元、营养费10500元、伤残赔偿金1682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62666元、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250元、评残费15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梁同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月22日上午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楼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