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865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8657号


中山市东凤镇来明货运部、罗来铭:

本院受理中山市温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来明货运部、罗来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8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来明货运部、罗来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温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61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61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213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67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723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35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55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来明货运部、罗来铭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温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预交,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