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940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9404号
周翔: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超达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周翔向中山市超达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832.91元及违约金8521.52元(2017年12月货款88795.01元从2017年12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8年1月货款33037.9元从2018年6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周翔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