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047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0474号


中山市世纪鞋业有限公司、吴功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海顺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世纪鞋业有限公司、吴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3285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32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世纪鞋业有限公司、吴功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6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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